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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武、张有美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武,张有美,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1851号原告:李文武,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张有美,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程湘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武、张有美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文武、张有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48元,已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李文武、张有美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德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