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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XX与高广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高广银,康玉川,陈学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029号原告:XX,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高广银,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康玉川,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学红,男,住济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城开元大街。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高广银、康玉川、陈学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4月19日以XX的伤情尚未治疗终结,无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广银、康玉川、陈学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高广银、康玉川、陈学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孙兆明人民陪审员  赵海荣人民陪审员  张 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