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行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银河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河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73行初2138号原告:银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法定代表人:龙渼淇,董事(公司授权代表)。(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湖,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静,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莉,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原告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99230号关于第16920805号“CYBERCA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其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银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银河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银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司品华人民陪审员 燕 云人民陪审员 宋启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月庆书 记 员 李益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