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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袁云春、张志琼与洪敏、李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云春,张志琼,洪敏,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19号申请执行人:袁云春,男,1972年6月5日出生,住宜良县。申请执行人:张志琼,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洪敏,男,1976年4月7日出生,住宜良县。被执行人:李平,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宜良县。袁云春、张志琼与洪敏、李平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云0125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袁云春、张志琼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确认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125执1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王中良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楚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