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行监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宝鸡市扶老携幼康乐中心与宝鸡市民政局资产转让行为违法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扶老携幼康乐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中行监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宝鸡市扶老携幼康乐中心。住所地宝鸡市谭福路*号。法定代表人:范奇峰,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石宗华,该中心原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光华,该中心员工。再审申请人宝鸡市扶老携幼康乐中心因与宝鸡市民政局资产转让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本院(2013)宝行立终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宝鸡市扶老携幼康乐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