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殷瀛与告刁君、周保鑫、太平洋保险公司鲅鱼圈支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瀛,刁君,太平洋保险公司鲅鱼圈支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540号原告殷瀛,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刁君,男,1985年12月20日生,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周保鑫,男,49岁,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鲅鱼圈支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瀛诉被告刁君、周保鑫、太平洋保险公司鲅鱼圈支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信息。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视为没有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3元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郭天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