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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城关华力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瑞安市城关华力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349号原告: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山潭第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海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兆川,舟山市秉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瑞安市城关华力机械厂,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小横山。投资人:林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213元,减半收取1106.5元,由原告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