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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林珍永与邱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珍永,邱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林珍永,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邱光辉,男,1965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4)甘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267,000.00元欠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甘洛县启明云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四川甘洛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费收入181,523.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