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廉建华与林丐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建华,林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26号申请执行人廉建华,男,汉族,1977年3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林丐国,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廉建华申请执行林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正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拜建华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徐 翔审判员 何希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