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初一与朝乐门巴特尔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初一,朝乐门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保19号申请人王初一,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朝乐门巴特尔,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申请人王初一与被申请人朝乐门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对被申请人朝乐门巴特尔在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中57500元予以冻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民初3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满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