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思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思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刑初75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思聪,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肇庆市端州区,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6年12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思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思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5日13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星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思聪购买毒品冰毒,并于当天13时48分通过微信红包向被告人谢思聪支付毒资200元。2016年12月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谢思聪在肇庆市端州区石咀街东巷十二号之一B栋楼下处,以将毒品放置在邮箱内的方式将白色晶体壹小包(净重0.86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星。2016年12月5日15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思聪,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壹小包(净重18.24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思聪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思聪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13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星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思聪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于当日13时48分通过微信红包向被告人谢思聪支付毒资200元。被告人谢思聪收取毒资200元后,于当日14时20分许将毒品放置在肇庆市端州区石咀街东巷十二号之一B栋楼下一废弃信箱内,并电话告知张某星。随后,张某星带领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提取了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0.86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谢思聪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搜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18.24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及物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思聪时缴获苹果牌手机一台、白色晶体1包(净重18.24克),在肇庆市端州区石咀街东巷十二号之一B栋楼下一废弃信箱提取到白色晶体1包(净重0.86克)。2.书证(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谢思聪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思聪是被抓获归案。(3)提取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张某星的带领下,在肇庆市端州区石咀街东巷12号1幢楼下一废弃信箱内提取白色晶体1包。(4)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号码为131××××8823的移动电话(谢思聪所有)于2016年12月3日及5日13时许至14时许与号码为136××××8494的移动电话(张某星所有)的通话情况。(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谢思聪的犯罪前科。3.吸毒人员张某星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12月5日中午13时30分许,我在位于端州区江滨西路石咀街东巷内用自己的电话(号码136××××8494)拨打了谢思聪的手机(电话号码131××××8823),我在电话中说“出面”。他说“唔得闲,刚刚叫了个砂锅饭”,然后我问他:“要几耐”,但他就挂了电话,我就随即通过xixia8811的微信发200元红包到他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岁月如风,聪少),十分钟后他就收取了我的200元红包。2016年12月5日14时30分左右,谢思聪打电话给我讲“搞掂了”。我挂电话后到端州区江滨西路石咀街东巷12号1幢楼下正对住小区大门口的信箱里拿走用白色纸巾包住的一包“冰毒”,交给在场守候的民警……毒品冰毒是用一个红色透明胶袋装的,外边用白色纸巾包的,经过称量得知重量是0.86克。张某星辨认出是谢思聪向其贩卖毒品。4.被告人谢思聪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12月5日14时许,我接到一个外号叫“新细虾”的人的电话,他在电话中说向我购买200元冰毒,我答应了。“新细虾”通过微信发了200元红包给我。于是,我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石咀街附近的一幢宿舍楼下,将0.7克左右的冰毒放在一个废弃的绿色邮箱内后离开。之后我去到雅图花园附近时,被警察抓获。当时我身上还有约17克左右的冰毒,现在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了。这17克左右的毒品是打算放着,准备卖给其他人。我卖冰毒给“新细虾”是想赚点钱花。冰毒是从一个外号叫“高佬民”的人那里买来的,买来时90元左右一克……我之前曾经介绍过一个名叫“伟仔”的人卖冰毒给“新细虾”,“新细虾”当时就说将冰毒放在该信箱内,今天“新细虾”打电话给我的时候也讲过,所以我清楚。我的微信名称是:岁月如飞,微信号是捆绑我的手机号131××××8823,捆绑的是我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我忘记了。被告人谢思聪指认肇庆市端州区石咀街东巷12号之一B幢楼下就是其贩卖毒品的地方,并辨认出张某星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新细虾”。(1称量笔录、照片和鉴定意见。证实民警从被告人谢思聪身上搜到白色晶体1包净重18.24克;在肇庆市端州区石咀街东巷12号1幢楼下一废弃信箱内提取到白色晶体1包净重0.86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1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扣押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肇庆市端州区石咀街东巷12号之一B栋楼下的情况。(1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谢思聪通过微信红包收取了张某星200元以及将冰毒放入张某星指定信箱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思聪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思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本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犯罪中使用的手机是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为打击毒品犯罪,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思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石此审 判 员 刘国标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陈锦焱书 记 员 刘永烨附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1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1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1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