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余添、余尔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添,余尔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959号申请执行人:余添,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余尔添,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添与被执行人余尔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工商、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构成要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斌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