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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海虞镇丰诚红木厂与孙其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海虞镇丰诚红木厂,孙其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949号原告:常熟市海虞镇丰诚红木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村,组织机构代码L6155486-X。主要负责人:徐林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清,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其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0861199N(0-1)。主要负责人:吕正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科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市海虞镇丰诚红木厂与被告孙其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海虞镇丰诚红木厂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海虞镇丰诚红木厂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海虞镇丰诚红木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常熟市海虞镇丰诚红木厂负担。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弘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