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田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3刑初43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祚槐),男,1954年7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巴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丹凤、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系从事根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田某得知巴东县茶店子镇天保山村有1株稠树(当地俗称)可以做根雕,遂前往查看。经与马某2协商,被告人田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该树,由马某2雇请小工挖树、装车,其费用由被告人田某承担。次日,被告人田某雇请李某驾驶鄂Q×××××蓝色农用车拖运,车辆行驶至李某家门前时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并扣押。经检尺,涉案树木活立木蓄积为5.6584立方米。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树木为壳斗科青冈属褐叶青冈,树龄为121±5年。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资料、马某1生林权证、湖北省林业局对《丹江口市林业局关于“古某名木”是否属“珍贵树木”请求》的答复、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去向说明等书证;证人马某2、李某、谭某、马某3的证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林刑鉴字(2015)691号物证鉴定书;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检尺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5.6584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非法收购的稠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属于被动退赃,可酌情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悔罪表现明显,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在案扣押的稠树1株予以没收(已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圣远审判员 向 兵审判员 向 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永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