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光振、张洪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振,张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徐光振,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平乡县。被执行人张洪亮,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徐光振申请执行张洪亮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张洪亮给付徐光振工程款89928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洪亮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8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