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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亚庄诉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规划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庄,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琼0271行初13号 原告李亚庄。 委托代理人徐辉,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炳堂,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宏宁,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祖才,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政伟,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员。 原告李亚庄诉被告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规划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11月11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由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亚庄的委托代理人徐辉、吴炳堂,被告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林祖才、罗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亚庄诉称,原告系临春村原住村民,因住房困难,1995年3月在临春村第三小组自家祖居宅基地上重建一栋三层住宅楼房,建筑面积555.66平方米,框架结构。2014年4月2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丈量和登记,未说明原因。次日4月22日上午,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未经通知、未办理任何手续、未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及其他22户村民的房屋。两年来原告与其他被拆迁的20多户居民多次上访求告无果,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强制拆迁原告房屋行为违法。2、被告赔偿因违法给原告造成的律师服务费损失。3、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称其1995年3月在临春村第三小组自家祖居宅基地上重建的一栋三层住宅楼房,于2014年4月22日被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应当自2014年4月22日起已实际知道了被告作出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原告不服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而起诉,应当自2014年4月22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告至2016年11月11日才提出起诉,已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规定。本案原告虽然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应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对原告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的起诉,已经受理的应依法予以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亚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李亚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智勇 审 判 员  史 海 人民陪审员  王定明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祯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