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洪、山东晨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山东晨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衍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异2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赵洪,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山东晨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法定代表人:田立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衍才,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赵洪,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晨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钟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衍才、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山东鸿润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有重大瑕疵,损害其权益,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洪称,桓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晨钟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衍才、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收到的鸿润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涉案房屋作出的(山东)鸿润(2017)估字H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其一,估价对象为不动产,位于青岛市,应当依据不动产所在地青岛市的政府文件为依据,但该估价报告却是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文件为依据,适用依据明显错误;其二,估价报告采用的估价方法是比较法和收益法,但以无交易实例,以及对未来收益或持有期,在报告中均没有描述。总之,评估价值与青岛市目前市场价值严重背离,估价依据明显不足,不能作为拍卖依据。异议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出补充鉴定申请,后收到鸿润评估公司关于补充鉴定的异议回复,但异议人认为鸿润评估公司的异议回复理由不成立,说理不充分。无法解释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严重脱节的事实。评估报告是拍卖的依据,拍卖报告直接关系到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现依法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对违法的执行行为予以纠正。本院查明,原告晨钟公司与被告张衍才、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4月2日依法作出(2014)桓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321执183号。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洪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2-1802室房产一套,并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鲁0321执183-4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上述涉案房产。本院依据执行裁定依法委托鸿润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估价。该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山东)鸿润(2017)估字H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报告显示:估价方法为比较法和收益法;估价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省建设厅及淄博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文件等。估价市场价值为240.57万元。上述事实,有(2014)桓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321执183-4号执行裁定书、(山东)鸿润(2017)估字H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回证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房产评估报告,是对所评估房产价值的估价,是拍卖评估房产的价格依据。鸿润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作出的(山东)鸿润(2017)估字H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省建设厅及淄博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文件等,其中依据的淄博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文件,与涉案房产所在地青岛明显地域不符。该评估依据却适用淄博市的相关法规和文件,显系错误。青岛的房产价格与淄博市的房产价格相差较大。所以适用淄博市的相关法规和文件来评估青岛市的房产价格,显然不能正确判断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应对涉案房产重新估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重新对被执行人赵洪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2-1802室房产一套作出评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张仲学审判员 杨慧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