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费克铜与闫沛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克铜,闫沛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23民初793号原告:费克铜,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村民。被告:闫沛刚,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原告费克铜与被告闫沛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不在该住所居住,又无法查明其确切居住地,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韦性明人民陪审员彭作嘉人民陪审员张成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王世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