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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财保7号申请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2885号。法定代表人崔开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桂荣,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雷,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产业开发区浦泗公路8-2号爱信诺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仕俗,董事长。申请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太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