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窦佳佳与王雁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佳佳,王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窦佳佳,男,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王雁斌,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窦佳佳与王雁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雁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原告窦佳佳位于晋城市城区龙凤苑小区3号楼3单元404室房屋。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雁斌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履行了相关执行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泽州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5执23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王雁斌负担,且已交纳。审判员 翟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