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沈小嘉、沈小林与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小嘉,沈小林,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小嘉,吉林市恒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吉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小林,吉林市恒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长夜开发区华侨城A区。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上诉人沈小嘉、沈小林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9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小嘉、沈小林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小嘉、沈小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9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小嘉、沈小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小嘉、沈小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小嘉、沈小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刚审 判 员 郝奇代理审判员 陈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