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胡光娣、戚良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胡光娣,戚良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57218074。负责人:张金山,行长。被执行人胡光娣,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戚良钜,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40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3月01日向被执行人胡光娣、戚良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光娣、戚良钜名下位于本市弋江区江南春城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