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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颖诉被申请人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颖,李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财保4号申请人张颖,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被申请人李丹丹,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虎林市。申请人张颖与被申请人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颖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丹丹名下的位于虎林市金元雅筑1号楼1单元401室136.2平方米住宅楼一栋(房产证号为20150007**)予以查封。申请人张颖以张国华名下的76平方米门市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颖以防止被申请人李丹丹转移、隐匿财产致申请人张颖胜诉后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丹丹名下的位于虎林市金元雅筑1号楼1单元401室136.2平方米住宅楼一栋(房产证号为20150007**)。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0年4月1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与、抵押、抵债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张颖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雯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