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田再生、夏先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再生,夏先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特10号申请人:田再生。申请人:夏先栋。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田再生与申请人夏先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田再生与申请人夏先栋因借款纠纷,于2017年4月8日经麻城市盐田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夏先栋下欠田再生借款人民币贰万元,于2017年6月1日前偿还人民币壹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夏先栋自愿承担自欠款之日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田再生与申请人夏先栋于2017年4月8日经麻城市盐田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郑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