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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曹果与白显森、郭莉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果,白显森,郭莉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曹果,男,生于1983年1月17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白显森,男,生于1972年12月8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郭莉嘉,女,生于1972年11月29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果与被执行人白显森、郭莉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显森、郭莉嘉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肖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