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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42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扶风县某某镇。被告:金某某,男,汉族,住太白县某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雅玲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人民陪审员  陈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