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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根成与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成,贾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2344号原告李根成,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商丘市。被告贾伟(曾用名陶伟),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李根成与被告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根成,被告贾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根成诉称,2016年4月7日被告以无资金装修网吧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月息1.5%,并承诺自2016年5月1日起每月付息27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自2016年5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贾伟辨称,原告的起诉是事实,但目前因经济困难无法偿还。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被告如何偿还借款。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被告贾伟以装修网吧为由向原告李根成借款18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30日,借款利息为月息1.5%。借款到期后,因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贾伟因向原告李根成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后,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返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8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月息1.5%自2015年5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伟返还原告李根成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7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贾伟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