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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志、文安县隆达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文安县隆达工业有限公司,王园园,河北百都建材有限公司,王科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志,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证件号码131026199412108638。被执行人文安县隆达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法定代表人王美华。委托代理人李振田张建松,律师,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王园园,地址文安县。被执行人河北百都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文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圆园。被执行人王科举,地址文安县。本院在执行高志与王园园、王科举、河北百都建材有限公司、文安县隆达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