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平波、戴立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波,戴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王平波,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舟娜,舟山星光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戴立勇,男,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王平波与被执行人戴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平波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戴立勇目前并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平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9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