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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66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44岁,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12月,被告人肖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久光国际商厦等地,趁市场人少之际,采取破坏仓库门锁、店门锁的方式,多次窃取市场经营户仓库、门面内的衣服、鞋子,所盗财物经鉴定价值122397元。除部分物品被肖某某销赃外,剩余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2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趁鼎城区桥南市场大门开得早,经营户去得迟的机会,来到该市场四楼7D0158门面,采取撬开玻璃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杨某某“BOSS”牌裤子和上衣40余件,经鉴定价值8199元;2.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鼎城区桥南市场三楼6C0888门面,采取撬开玻璃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源泉门面仓库内的羊毛衣70余件,经鉴定价值3407元;3.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趁鼎城区桥南市场大门开得早,经营户不在门面内的机会,来到该市场三楼6C0878门面,采取撬开玻璃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樊某门面仓库内的各种儿童衣服,经鉴定价值26420元;4.2016年9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鼎城区桥南市场4C2048门面,趁早上人少,采取撬开玻璃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日顺皇”男女皮鞋共40双,经鉴定价值10896元;5.2016年10月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趁鼎城区桥南市场关门、经营户下班离开之际,来到该市场三楼2C1638门面,采取撬开玻璃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黄某某“雅仕华威”、“都鹏”牌西裤等裤子近200条,经鉴定价值8659元;6.2016年11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鼎城区久光国际商厦一楼仓库,采取破坏仓库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仓库内的女式“刺玫瑰”皮鞋23双,经鉴定价值6266元;7.2016年11月2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趁鼎城区桥南市场开门早人少之际,来到该市场3楼4C1548门面,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贺某某经营的男女皮鞋共37双,经鉴定价值3870元;8.2016年12月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趁鼎城区桥南市场开门早人少之际,来到该市场四楼七区0098门面,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某经营的“贵妇”皮草36件,经鉴定价值54680元。到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王某、贺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樊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证人袁某、宋某栽、石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财物合理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肖某某盗窃物品发放清单,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玉霞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7)常鼎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黄某某、张某、贺某某、王某、郭某某提供的购物清单,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的手机通话详单,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坦白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前科,涉案赃物部分追回,建议对其判处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坦白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盗窃财物部分追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春梅人民陪审员  张云华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庄伏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