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军、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239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军与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6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