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荣侠与赵安民、张淑侠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侠,赵安民,张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张荣侠,女,1971年1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赵安民,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淑侠,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张荣侠与赵安民、张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赵安民、张淑侠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