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耿向新诉被告刘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向新,刘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250号原告:耿向新,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松,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耿向新诉被告刘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就争议房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耿向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