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肖亮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肖亮,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靖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521号原告:张肖亮,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庆,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姚晋川。委托代理人黄杰。第三人靖岭,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原告张肖亮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靖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肖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肖亮撤诉。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