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240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税华玉、何敏与任礼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华玉,何敏,任礼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24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税华玉,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何敏,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任礼群,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关于税华玉、何敏申请执行任礼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任礼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31.51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礼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