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欣慧与被告杨小庆抚养费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欣慧,杨小庆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542号原告:杨欣慧,女,200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法定代理人:王婷婷,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杨小庆,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杨欣慧与被告杨小庆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欣慧的法定代理人王婷婷、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小庆每年支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7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父母于2015年2月17日在肇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由母亲王婷婷抚养,与母亲一起生活,当时被告口头承诺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7000元;但被告只在2015年给付抚育费3000元、2016年给付抚育费3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被告辩称;我同意支付子女抚育费,2015年、2016年我每年已经支付子女抚育费3000元。原告起诉抚育费7000元我承担不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父亲杨小庆与母亲王婷婷于2015年2月17日在肇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由母亲王婷婷抚养,与母亲一起生活。被告在2015年、2016年已每年自愿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父母协议离婚后,原告由母亲王婷婷抚养属实,但被告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原告关于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500元,每年给付一次。但原告主张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亦没有医疗票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育费人民币500元,每年支付一次,直至子女18周岁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剧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