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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4刑初6号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小学肄业,山东省东阿县姚寨镇后八里村农民,住。2011年1月12日至2013年12月5日任东阿县姚寨镇后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3年12月4日因私刻公章被东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伟、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东阿县姚寨镇后八里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的方式侵占集体资金135238.41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地类证明、账目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郑某、张某1、张某2等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之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东阿县姚寨镇后八里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少计收入、虚列支出的方式侵占集体财产135238.4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1年秋,后八里村村民张、张、张、张某1、张某4承包该村树木种植合同到期,被告人张某将该批树木以103000元的价格卖给姚寨镇东侯村村民李某1。经协商,上述五承包户共分得54000元,其中,张某1义分得10000元、张某1强分得7900元。后张某将余款49000元作为集体收入安排范某1记入集体账目。2012年,被告人张某再次以张某1义、张某1强名义虚列支出17900元并据为己有。2.2012年11月,被告人张某将后八里村养殖小区承包给村民张某6、张某1、张某3、尹某1、张某1怀,以上五承包户共向张某缴纳承包费44000元,后张某将其中35000元以“养殖小区承包费”名义入账,剩余9000元未入账并据为己有。3.2012年11月,被告人张某将后八里村养殖小区以北土地承包给村民张某7、尹某2,并分别收取二人承包费3400元、1500元。后被告人张某将张某7缴纳承包费中2000元记入集体账目,将张某7剩余1400元及尹某2缴纳的1500元承包费未入账并据为己有。4.2011年及2013年秋,被告人张某主持后八里村124亩土地对外承包工作时,其将部分承包户缴纳的承包费共计22480.7元未记入集体账目;部分村民因承包土地未实际使用,后八里村账目显示已退还村民承包费23300元,但其中5448.3元承包村民未收到。上述两项费用共计27929元。5.2014年1月,后八里村因修路欠范某2(曾用名“范爱民”)砂石款31700元,被告人张某在未向范某2实际支付欠款的情况下,要求范某2出具收到33200元的证明并记入后八里村集体支出账目,并以村委会名义向范某2出具31700元的欠条。2014年1月28日,范某2向东阿县人民法院起诉后八里村村民委员会归还31700元欠款,经调解,后八里村委会向范某2支付了该欠款。被告人张某以虚列支出的方式侵占村集体资金33200元。6.2012年,后八里村欠东侯村李某2和郭某1工程款24000元。被告人张某为多从集体资金中报销费用,伪造了郭某1领取34000元的收到条,并列入后八里村集体支出项目。后被告人张某未将该34000元实际给付李某2、郭某1,而以村委会名义向二人出具24000元欠条。被告人张某以虚列支出的方式将集体资金10000元据为己有。7.2014年,东阿县经管局对后八里村账目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外该村收入296200元,支出219733.4元,根据收支差额合计,张某应有集体资金76466.6元。该收支差额中,可扣除2012年张某替村委会垫支的水费10775.1元、向李某2支付的工程款13400元、向范某2支付的砂石料款13400元,及后八里村欠张某的4582.09元,综合统计,被告人张某侵占集体资金34309.41元。2014年3月20日,东阿县姚寨镇政府委派信访办主任郑某至东阿县公安局报案,称在接待群众上访过程中发现张某任职期间存在以多列支出、少计收入的方式侵占集体财产的现象。2014年3月26日,东阿县公安局对张某职务侵占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8月28日对张某进行网上追逃。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至姚寨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金的事实及经过。以上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1月12日至2013年12月5日任东阿县姚寨镇后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合同书、后八里村记账凭证、证明等,证实2012年6月2日,后八里村卖树得款103000元,农户分得54000元,集体分得49000元;收到条显示2011年12月1日张某1义收到树款10000元,2012年2月26日张某1收到树款7900元。(3)土地承包合同、记账凭证、自书材料等,证实后八里村与村民张某6、张某1、张某3、尹某1、张某1于2012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养殖小区承包费五农户实交44000元,入账35000元。(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记账凭证等,证明2012年,张某7、尹某2与后八里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张某7缴纳的2000元承包费在后八里村入账。(5)土地承包费明细表、张某1海等村民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实后八里村对外承包124亩土地过程中收取、退还部分承包费及相关账目记载情况。(6)收到条、民事起诉状、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等,证明2013年12月11日,范某2起诉后八里村归还砂石料款31700元,经调解,后八里村归还了该欠款。同时,后八里村存在范某2于2013年9月19日收到砂石料款33200元的虚假支出记录。(7)后八里村修路交钱名单、收到条、欠条等,证明后八里村修路费用11500元由张某经手;收到条显示郭某1于2012年5月2日收到工程款34000元;欠条显示2013年11月15日后八里村欠李某2工程款24000元。(8)东阿县姚寨镇政府经管站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外收入统计表、审计外支出统计表、后八里村小麦种植面积统计表、粮食补贴明细表、账目凭证、收到条等,证明张某任职期间村集体收支情况,及账内、账外收支情况。(9)东公行罚决字[2013]0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12月4日,张某因私刻公章被东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0)检举信、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明2014年3月20日,东阿县姚寨镇政府委派信访办主任郑某报案,称在接待群众上访过程中,发现张某任职期间存在侵占集体财产的现象。2014年3月26日,东阿县公安局对张某职务侵占一案立案侦查,后张某于2016年6月21日至东阿县公安局姚寨派出所投案。2、证人证言(1)证人东阿县姚寨镇政府经管站站长张某5、后八里村会计范某1的证言,证明姚寨镇经管站负责管理、审计姚寨镇58个村的账目,管理并监督村委会公章使用。根据规定,村里不能设置现金保管,不能将现金滞留个人手中,在入账时已扣除的费用不能重复支出,但后八里村记账的现金均由张某经手。(2)证人张某4、杨某、张某1、李某1等的证言,证明2001年起,后八里村村委会统一购置、种植树苗。为便于管理,村委会将树木承包给张、张、张、张某1、张某4五户种植,承包期限十年,张去世后由张某1接替。2011年9月合同到期时,村委会将该批树木以103000元的价格卖给东侯村李某1,经代理书记郑某调解,五承包户分得54000元,该笔款项未入账;剩余49000元归村集体所有,并记入集体账目。已支出的54000元中,包括2011年张某因张某1义儿子结婚向张某1义预支的10000元,2012年2月因张某1阻拦李某1砍树向张某1强预支的7900元。后村委会账目再次出现了支付张某1义10000元、张某1强7900元的记录。(3)证人张某5、郑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后八里村收取的2013年养殖小区承包费35000元在村集体入账。2013年10月,经管站查账时发现张某6有5000元承包费未缴纳,但张某承认该笔承包费其已收取并留作己用。(4)证人王某、丁某、张某6、张某1、张某3、尹某1、张某1怀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30日,张某6与后八里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费用10000元已一次性交清。张某1、张某3、尹某1、张某1四人的承包费用皆已向张某缴清,否则对方不出具承包合同。(5)证人张某5、尹某2、张某7的证言,证明尹某2、张某7在后八里村承包养殖小区土地时,二人已分别向张某缴纳承包费用1500元、3400元,但集体账目中未有尹某2交款记录,显示张某7仅缴纳了2000元。(6)证人张某4、张某5、马某、郭某2、邱某、张某1、尹某3证言,证明2011年秋,后八里村对外承包124亩土地过程中存在实际缴纳的承包费未入账、及账目显示已退还的承包费对方未收到的情况,另在收取、退还承包费用过程存在以承包费抵顶水费、占地费等其他费用的情况。经换算,承包户已缴纳承包费用但未记入集体账目的共22480.7元,账目显示已退还但承包户未实际领到的为5448.3元。(7)证人张某5、范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因范某2为后八里村修路提供砂石料,张某向范某2出具了31700元欠条,同时要求范某2出具收到砂石料款33200元的虚假收到条。后经东阿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八里村村委会归还了范某2砂石料款31700元。张某5证明后八里村支出项目中显示的2013年9月19日已向范某2支付砂石款33200元,在对方未实际收款的情况下,属于重复支出。(8)证人李某2、郭某1、张某2等证言,证明李某2、郭某1曾在张某任职期间为后八里村修路,李某2收到张某给付的工程款13400元,张某尚欠24000元未给付并出具了欠条。郭某1否认其曾出具34000元的收条,李某2辨认涉案收到条不是郭某1的笔迹,证人张某2、张某8的署名并非二人真实签字。(9)证人郑、毕某、谢某、张某9等人的证言,证明张某任职期间后八里村收取树款、卖树坑款、粮食补贴等收入情况,及支出工程款等开支的基本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以下事实:2012年左右,其在向承包农户支付54000元卖树款后,又以张某1义、张某1强的名义用两张假单据虚报了17900元;2012年11月,后八里村收取的养殖小区承包费存在多收入、少入账的情况,其将未入账的9000元留作自用;同年,其收取了村民尹某2、张某7土地承包费用4900元,但仅在集体账目入账2000元;2011年至2013年间,后八里村对外承包的124亩土地中共27929元承包费用未入账;2011年、2013年,其收取的土地承包费用存在六户承包费用应退未退、十二名承包户缴纳的承包费未入账的情况;2014年,其让范某2出具了33200元砂石料款收到条,但未将报销出的费用向范某2实际支付;2012年后八里村需支付李某2、郭某124000元工程款,其为多从村集体报销花费款项,伪造了郭某1收到34000元的收据,但未将报销出的费用向李某2、郭某1支付,而是给李某2出具了24000元的欠条;其对东阿县经管局出具的审计情况及滞留个人手中的集体资金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东阿县姚寨镇后八里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二、对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135238.41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艳丽审判员  麻荣俊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德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