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闫怀春、闫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闫怀春,闫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094号原告:嘉峪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嘉峪关市和诚路人事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万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智杰,男,嘉峪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职员。被告:闫怀春,男,汉族。被告:闫超,男,汉族。嘉峪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闫怀春、闫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嘉峪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嘉峪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近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伏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