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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卢大林、王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大林,王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599号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745376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号城上城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罗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花,女,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庆秋,男,住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卢大林,男,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王婷,女,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大林、王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00元,由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兴伟人民陪审员 李敏才人民陪审员 邓   启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潜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