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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邱乔与邱子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乔,邱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邱乔,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邱子平,男,汉族,1967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邱乔申请执行邱子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邱乔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内0625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