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邱乔与邱子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乔,邱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邱乔,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邱子平,男,汉族,1967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邱乔申请执行邱子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邱乔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内0625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