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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丁镇镇与被申请人李荣雷、郑洪坤、李强、禚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雷,郑洪坤,李强,禚洪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郯民初字第20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丁镇镇,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村一村,居民。 被申请人:李荣雷,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东鲍村,居民。 被申请人:郑洪坤,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金滩头村,居民。 被申请人:李强,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东鲍村,居民。 被申请人:禚洪发,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村一村,居民。 解除保全申请人丁镇镇与被申请人李荣雷、郑洪坤、李强、禚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郯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禚洪发所有的银行存款34320元予以冻结。丁镇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丁镇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禚洪发所有的银行存款3432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冰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