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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兰基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54号被执行人兰基东,男,1993年4月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刑庭��送执行兰基东罚金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基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兰基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兰基东还在服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兰基东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石旺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梧毅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