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2执异3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代理人:杨美玲,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于某,女,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在本院执行于某申请执行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某对执行其养老保险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某称,我现已退休,养老金是我唯一的生活来源,我还有要扶养的被扶养人,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故申请法院给我留出每月养老金数额的20%~30%作生活费。本院查明,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于2002年8月2日自愿达成协议,张某自愿将在滨州市劳动技校退休后的退休金转归被告于某享有。该案调解书生效后,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15)滨执二字第1004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养老保险金57000元。本院认为,已生效调解书是本案据以执行的依据。在已生效调解书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某已自愿将在滨州市劳动技校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转归于某享有,异议人再对养老保险金主张权利,无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因此,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张���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军明审判员 舒延国审判员 徐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梦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