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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侯玉彬、刘俊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彬,刘俊创,刘小贵,柴贵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玉彬,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刘俊创,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刘小贵,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柴贵安,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侯玉彬申请执行刘俊创、刘小贵、柴贵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