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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永胜、王寿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胜,王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寿华,男,1955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胜与被执行人王寿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云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