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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广生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好前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广生,武汉好前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异3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为10926108-7。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广生,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武汉好前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龙庭*单元**层*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6558084-X。法定代表人刘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广生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好前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6)鄂0902执849号之二执行裁定,提取湖北工程学院应付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50000元。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此裁定,于2017年4月17日提交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在陈广生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好前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审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鄂09民终404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欠付武汉好前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陈广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出具了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1773号裁决书,证明其所欠武汉好前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为269236.6元,本院执行所依据的生效判决及执行金额均有误,请求法院予以纠正。本院查明,陈广生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好前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并在(2016)鄂09民终404号民事判决中确定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仅在其欠付武汉好前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陈广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7日作出(2015)武仲裁字第0001773号裁决书,裁决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好前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9236.6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120000元。本院认为,陈广生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好前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鄂0902执849号之二执行裁定所依据的债务权利义务关系无误,但裁定中关于所依据案件的案号书写有误。同时,根据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9民终404号生效判决,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其欠付武汉好前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陈广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提取湖北工程学院应付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但执行金额有误,故,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更正(2016)鄂0902执8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关于执行依据文书案号的部分为“(2016)鄂09民终404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变更提取湖北工程学院应付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为389236.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刘海兵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