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卢松发、钟跃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松发,钟跃琼,李存夫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2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松发,男,194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跃琼,女,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存夫,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再审申请人卢松发因与被申请人钟跃琼、李存夫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松发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法院错误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2014年9月李存夫被判刑后,才知道李存夫与钟跃琼离婚了,随即于2015年起诉。其夫妻二人离婚前就欠债百万余元,离婚时财产归妻,债务归夫,靠借新债还旧债保全了家产。二人离婚后形影不离,系假离婚,目的是转移财产,会计、出纳的证言和李存夫的供述,足以证明。请求撤销二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卢松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卢松发主张钟跃琼与李存夫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侵犯其权益,请求撤销《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有两个构成要件。其一,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财产上的处分行为,并且该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的减少将会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本案中必须是李存夫先向卢松发借款,形成了债务,然后李存夫再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李存夫的财产减少后不能偿还卢松发的借款,卢松发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而本案中钟跃琼与李存夫离婚在前,借款在后。也就是二人离婚签订《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时,卢松发与李存夫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没有形成,李存夫离婚分割财产的行为并无发生危害卢松发债权的可能性,因此卢松发不享有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的权利。其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该债务受法律保护,比如并非赌债等。二是该债务必须在有效的时限内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两种,虽然卢松发称2014年知道其二人离婚即提起撤销权诉讼,没有超过一年的短期除斥期间。但是,由于其二人已于2005年8月离婚,卢松发2015年7月起诉,已超过五年的长期除斥期间。由于卢松发提起的本案债权人撤销权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已经失去请求权。综上,卢松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松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华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刘冰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