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马鸿申请执行郜世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鸿,郜世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马鸿,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郜世盟,男,1993年5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鸿与被执行人郜世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郜世盟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5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广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思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