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申请执行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恢72号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鲁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鲁某某、王某某向申请人曹某某偿借款3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鲁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鲁某某、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3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胡立伟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