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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申请执行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恢72号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鲁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鲁某某、王某某向申请人曹某某偿借款3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鲁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鲁某某、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3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胡立伟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