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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1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山东国润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国润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875号之一原告:山东国润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40号数码港旗舰大厦27层E1FG层。法定代表人:薄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2A。法定代表人:刘慧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国润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国润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玮 微信公众号“”